再次提醒!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永定区融媒体中心 • 永定
2021-02-24 19:10:38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市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减少大气环境污染防止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张家界市中心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放区(以下简称禁放区)为:永定区永定、崇文、大庸桥、官黎坪、南庄坪、西溪坪、阳湖坪、后坪、枫香岗、沙堤10个街道行政辖区;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吴家峪、宝峰路和画卷路社区,索溪峪街道喻家嘴、迎宾路、文风路和黄龙路社区,锣鼓塔、天子山街道办事处以及中湖、协合乡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禁放区和核心景区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区内已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点许可到期后不再延续。相关企业储存、运输、批发经营烟花爆竹的,须依法进行严格审批和监督管理。

四、永定、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工作。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销售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工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工作。

五、对在禁放区内非法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安监、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部门对个人和责任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依法处罚外,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问责和处分。

七、慈利、桑植县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八、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18日印发的《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张政通〔2014〕8号)同时废止。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4日


责编:廖芯仪

来源:永定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