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县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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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14:50:39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县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衡阳县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

衡阳县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动产登记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地下空间建筑物是指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地下建筑物。结建式地下空间建筑物土地性质、用途、使用年限与地表保持一致;单建式地下空间建筑物土地性质、用途、使用年限依法按地下空间供地资料定权。

第二条  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依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验收、监督检查及不动产权登记工作。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建设的责任主体,应依法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手续,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未经依法批准和竣工验收合格的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四条  地下空间建筑物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投资者可以将其投资建设的地下工程依法利用或者附赠、转让、拍卖、出租、抵押。

第五条  建设单位、权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地下空间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附赠、转让、拍卖、租赁地下空间建筑物时,应在合同中约定面积、用途、价格等条件,并报住建部门备案。

第六条  规划配建的地下车位,其规属由建设单位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应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对尚未处置的规划配套的地下车位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原则上应在三年内保留15%只租不售。

第七条  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动产权人应按同区域、同类房屋的维修资金标准缴纳房屋维修资金;单建式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建筑物,房屋维修资金执收标准由主管部门依法另行确定。

第八条  申请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动产权登记,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相关部门核定不动产权面积要以不动产权测量成果资料为依据。

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过去已登记发证的,不再补收土地出让金,可以依法申请不动产权登记。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动产权登记

(一)地下建筑物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依法缴纳了相关税费;

(三)地下空间建筑面积未分摊到地面房屋产权;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动产权登记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要求提交资料,申请防空设施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动产权首次登记时,还应提交人防工程资料。

十一  地下建筑物产权登记时,除建设规划计算容积率的外,不分摊土地使用权,并在登记附记中记载“该产权为地下建筑物”;属人防工程的,应在登记附记中记载“该产权为地下人防工程,战时无条件服从政府调配使用”。

责编:陈鹏宇

来源: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