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冷链食品无核酸检测报告 不得采购上市销售
掌上芦淞 • 头条
2020-11-23 09:56:31

株洲晚报记者 姚时美

近期,国内部分地区从进口冷链食品中检测出新冠病毒,并出现感染到人的情况。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市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部署,防范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污染风险,规范冷藏冷冻食品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市市场监管局向全市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出通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通知内容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健全购销台账,如实记录冷藏冷冻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进记录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确保食品可追溯。对进口食品,要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查看其是否与包装标示信息相符,及时登记产品的进出口商信息及一级经销商信息。对国产食品,要登记产品的生产商信息及上级经销商信息。严禁采购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无标签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范的冷链食品。

二、防范病毒感染。购销进口冷链食品(含冷藏冷冻的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肉及肉制品、海鲜产品,下同)的,应索取进口冷链食品货物经消毒的证明和核酸检测合格文件。无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采购、上市销售。

三、配合开展核酸检测。冷链食品经营者已有进口冷链食品,但未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应立即通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疫情防控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食品外包装和场内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采样,发现疫情风险隐患及时通报当地疫情防控部门。

作者:姚时美

责编:张哲

来源:株洲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