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用火“烧”出三个案,此案不简单!
星视界 • 长沙县
2020-11-20 14:08:50

野外用火“烧”出三个案,此案不简单!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20日讯(通讯员 肖若溪 周梦哲 伍耿星)野外用火又伐木,私自挖山又取土,这些都是危害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居然有人一起做了个遍?近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江背行政执法队队员通过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件线索,查处当事人滥伐林木、擅自挖山取土与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三个违法行为。

当天,行政执法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江背镇焚烧引发山火,江背行政执法队队员立即赶往长沙县江背镇楠木村的林地进行调查。执法队员到达现场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山坡上将树枝等进行焚烧,有较大的明火并伴有浓烟,执法队员第一时间找来水源将火扑灭。据悉,当事人为李某,焚烧物为家里自留山所清理出来的灌木丛及部分树枝,《长沙县人民政府禁火令》(长县政发【2020】34号)规定,从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起为禁火期,全县所有山林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通过长沙县自然资源局技术人员鉴定,此次野外用火焚烧区域为林地,过火面积为4平方米。

当执法队员对李某的焚烧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时,发现该处一居民家自留山内有树木砍伐痕迹,而李某进行焚烧的焚烧物内刚好有部分树枝,在执法队员的询问下,李某承认了自己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经自然资源局鉴定,李某砍伐的树木共89株,其中杉树34株,马尾松30株,阔叶树25株。

根据《长沙县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和《长沙县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江背镇属于以崩塌为主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然而,在李某房屋的后山内有一处明显被挖掘的痕迹,被挖的山体看上去已经“伤痕累累”,裸露的山体地貌呈垂直状态。李某表示自己是用挖掘机进行的挖掘,挖出来的土便用来卖钱,李某不能出示该处挖山取土的审批手续,也未采取任何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造成山体松软,让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还存在安全隐患。随即,执法队员对当事人李某进行了普法教育。

当事人李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涉嫌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当事人李某滥伐林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当事人李某擅自挖山取土,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或者开采零星矿产资源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目前,行政执法局对以上三个违法行为均已立案调查。


作者:通讯员 肖若溪 周梦哲 伍耿星

责编:张云荻

来源:长沙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