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县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衡东发布 • 时政
2020-07-10 17:59:42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有效恢复全县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水域生态环境修复,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政策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湖南省渔业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全县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湘江衡东段水域、洣水衡东段水域、永乐江衡东段水域。

二、全面禁捕时间:衡东湘江大源渡航电枢纽以上到大浦狮塘尹家河段水域为水生生物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已永久性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湘江大源渡航电枢纽以下到三樟镇澎陂港衡东段水域(包括洋塘河坝到洣河湘江交汇处的洣水水域)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已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暂定十年)。洋塘河坝以上洣水衡东段水域、永乐江衡东段水域将从2021年1月1日零时起禁止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暂定十年)。

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涉渔船舶在禁捕水域从事生产性作业。湘江衡东段禁捕水域(含洋塘河坝以下洣水干流)范围内的涉渔船舶(含捕捞工具)必须全部取缔。洋塘河坝以上的衡东段洣水干流水域和衡东段永乐江干流水域的涉渔“三无”船舶(含捕捞工具)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24时前全部予以取缔。所有取缔的涉渔船舶(含捕捞工具)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处置。

四、严禁一切组织和个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从事任何形式的生产性捕捞行为,包括放网、撒网等常规渔业作业及渔具渔法作业。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捕捞的,从重处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的“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进行处置。

五、严禁制造、销售“地笼网”“布围子”等禁用渔具;严禁任何组织及个人传授“可视锚鱼”等禁用的捕鱼方法;严禁宣传禁用的渔具和捕鱼方法,严禁制作、销售电力捕鱼设备、设施等非法捕捞工具,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六、县内各水产品交易、餐饮等市场主体严禁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严禁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行业以“湘江河鱼”“洣水河鱼”“野生河鲜”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一经发现,将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虚假宣传、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严格限定钓具、钓法、钓饵,保持垂钓总体规模合理。钓具数量原则上允许一人一杆一钓。禁止在县内禁捕水域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

八、公安、农业农村、水利、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将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禁捕水域开展常态化巡查、定点式侦察、集中整治等执法行动,确保有禁必止,有案必查,从严、从重、从快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九、禁捕水域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为禁捕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禁捕水域禁捕工作的政策宣传引导,认真开展日常巡查布控,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及农业农村部门,并配合其做好执法工作。

十、在禁捕退捕工作过程中,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线索一经核实,每条线索给予300元至50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0734-5222444,110。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0日

责编:邓芝英

来源:衡东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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