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运输车辆未采取密封、全覆盖等措施,造成泄漏、散落,污染道路案
i岳塘 • 区城市管理局
2024-10-09 15:46:11

案情简介

近期,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渣土中队收悉湘潭市环保局关于“岳塘区霞城街道下摄司村发现因金航港务运输煤炭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线索移送书,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案件当事人唐某私自委托两台货运车辆运输煤炭过程中因车厢密闭不严,造成煤炭抛撒,污染道路,污染区间为岳塘区铁牛路路段长30米,宽1.5米,面积45平方米的路段,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及拍摄照片,向当事人下发询问调查通知书,并对当事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及收集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据。当事人唐某私自委托两台货车运输煤炭从金顺码头到湘潭鸿展建材有限公司旁一闲置仓库过程中因车厢密闭不严,造成煤炭抛撒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经综合全案证据,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局根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唐某私自委托货车运输煤炭过程中车厢密闭不严,造成煤炭抛撒的行为,违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雾炮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带泥运行。

2.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车辆运输过程中出现泄漏、散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唐某首次组织车辆运输散装货物,并且第一时间将污染清洗干净,并写下了承诺书取得了属地相关部门及属地村民的谅解,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轻微处罚。

典型意义

运输车辆密闭不严、抛洒滴漏等行为污染路面、易造成扬尘,不仅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可能对周边居民的健康造成影响。此外,抛洒的渣土、石块易埋下安全隐患,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为了更好地维护城市的环境秩序和公共安全,岳塘区城管部门‌加强对在建工地出入口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在源头上预防和降低道路扬尘污染,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相关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减少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作者:刘媛

责编:于杨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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